担保需要注意自身责任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9:50:39
阅读:次
来源:贵妃榻厂家
家住霍山县太阳乡的方某与柯某是同乡熟人,2010年8月15日,方某因补缺向柯某借款60000元,郭某受方某之托在方某立给柯某的借条上签名担保至借款偿清止,未约定还款期限和担保方式。其后,柯某因自需多次向方某催还借款,方某均以种种理由未履行还款义务。2013年3月1日,迫不得已的柯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方某偿还借款60000元,郭某担连带偿还责任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方某向柯某借款60000元,有借条在卷佐证,借款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充分,权利义务关系明确,于法有据。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日期,但柯某在合理期限内有要求方某偿还借款的权利,柯某现提出偿还要求属合理期限内,应予以支持。郭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,约定替借款提供担保,且未约定担保方式,柯某在保证期间内请求郭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当予以采信。
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明确担保责任为一般保证的,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日前,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,判决被告方某偿还原告柯某借款60000元,担保人郭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。
相关阅读